(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所以,违约责任既不是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而是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合同义务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所以,违反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时,承担的均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其他民事责任。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种类较多,即包括违约责任,也包括缔约过失、解除合同、合同无效、非违约方未尽到减少损失的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将违约责任与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混为一谈。
(3)违约责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义务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所以,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而不能在当事人以外产生。
(4)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除法律对违约责任做出规定外,违约责任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等,当事人都可以自己约定。
(5)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补偿性表现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可以通过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而得到补偿。其惩罚性表现在,定金条款罚则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