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缔约人的信赖利益不能高于其履行利益。
2、缔约过失责任中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则应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定。
3、原则上对精神损害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适用。
4、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不是对方的原因造成的,即使有损失也不承担责任。
6、损害发生后,如果受害方没有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