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
2、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
3、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