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允许股东无限期拖延交付出资。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对于保障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如不按期缴纳出资,公司可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利作合理限制;公司也可向该股东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依法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即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仍可要求未全部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需支付开办费用,公司成立后需要资本进行运营管理。如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对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来说,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应分担的公司开办费用及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等。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对股东不按期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应作尽量约定详细、具体,以便出现这种情形时更好执行。
3、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
4、可引发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经出资的股东和债权人,向未出资或未全部出资的股东要求承担责任时,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