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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商品可否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2024-01-089990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使用商标主要采取自觉、自愿原则。实践中,商标使用人在同一商品上经常使用一个商标或者多个商标,可以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企业不清楚商标法是否允许同一商品同时使用两个商标。以下是华律网知识产权小编通过一个相关案例分析,希望能通俗易懂解决您的问题。

同一商品可否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某企业生产“乐多”牌薰衣草保健枕,“乐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 “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某企业可否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同一商品可以同时使用两件商标。《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权人有选择如何使用商标的权利,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不得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因此,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并且这种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就应该是允许的。某企业对“乐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所以,注册商标中含有直接表示本商品的主要原料字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该字样无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故某企业只能对“乐多”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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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不写入判决主文。《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薰衣草”虽然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但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因此可申请注册为商标。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的解答。同一种商品可以同时使用两件商标。实践中已经存在着同一个商品上的多个商标,有的表示商品来源,有的则表示商品原材料来源或者商品销售渠道。企业应当对商标的使用,特别是注册商标标记的使用加以重视,区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更好地发挥商标的区别作用。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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