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