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在吊销、注销或者解散后就意味着公司的主体资格消失了,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不用进行偿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过错的股东是要替公司承担债务的。
公司吊销、注销、解散后,股东存在过错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情形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超过清算范围进行经营损害相对方利益的。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