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抵消权的行使分为两种情况: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合意抵销当中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抵销合同没有溯及力。
2、我国法定抵销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抵销权制度的设立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简化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方便清偿,简化偿还程序和降低偿还成本,同时抵销也具有担保的功能,即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债权用于债的清偿,即使对方缺乏相关履行能力,也能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满足。所以基于以上立法的目的
3、自得为抵销时起,就消灭的债权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果在抵销权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后来因抵销而使对方债权消灭,那么对方受领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可以依据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返还。
4、一方迟延履行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以及违约金债务等不再存在。如果因债务迟延已经给付迟延利息,可以不当得利制度请求予以返还;债务人的违约金债务也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