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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有哪些

2022-07-18126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一)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

(三)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

(四)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五)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

(六)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

(七)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他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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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其中包括: (一)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 (三)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 (四)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五)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 (六)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 (七)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他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 (八)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挂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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