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因欺诈、胁迫等原因与他人签订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合同,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
1、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撤销一般是指全部撤销,但如果撤销不合理的部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的,也可以只部分撤销,而对剩余部分继续履行,被撤销的条款则视为合同没有约定。变更是对合同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然后按修改后的条款继续履行。在变更和撤销之间,变更有优先地位,如果当事人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自行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
上述撤销和变更的权利合称为撤销权,根据民法典54条的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双方都有撤销权,而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害方有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就不得再要求对合同进行撤销或变更,只能履行合同。请朋友们注意这一年是不变期间,不象普通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如果发现撤销事由,朋友们应尽快行使撤销权。
2、不行使撤销权,照常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