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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供培训为名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没有效力呢
以提供培训为名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没有效力呢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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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
以提供培训为名签订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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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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