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外;
2、一般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重大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股东会召开的规则: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