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是通过协商,希望各股东从大局出发,作出妥协和适当让步;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员,由第三人进行斡旋。从而自行化解,并且能够完善相应制度,脱离僵局的状态。
2、其次是当僵局不能化解,或者股东不愿意通过协商斡旋化解的,尽快将所持股份转让退出,或者强行诉之法院转让退出。详细的内容包括以股东的原始出资、对于公司的贡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退出股东的过错程度,然后换算成现金方式支付,尽快将双方的法律关系确定为简单的债权债务方面。
3、最后,如果公司继续存在,会造成公司股东利益的损失,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股东之间无意寻求解散,只是寻求提起诉讼救济作为手段时,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看一下是否存在不解散的事由,能否和解,应当尽可能。否则使用解散方式,解散之诉虽然有了规定。
5、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恶意诉讼,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如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不具备上述持股条件的,法院对其诉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