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着作权保护一般是五十年时间,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等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而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一,区分财产权和人格权。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格权。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人格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3种权利没有保护期限的,即给予无限期的保护。
第二,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