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受损
公司章程的内容始终以股东利益为核心。无论是公司章程的积极变更,还是消极变更都可能会损害股东利益。
公司章程的积极变更使股东利益受损。即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作为,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公司章程可称之为公司的“宪法”,在制定时,除法定条款外,每一条款都是股东集体意志的体现,任何条款的变更都是对股东初始意志的放弃。公司章程的修改如果没有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就会损害股东的意志。首先是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对公司章程“乱”变,制定特权条款。其次,公司章程变更中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小股东或种类股股东利益受损。
公司章程的消极变更也会使股东利益受损。即公司章程应当修改的时候,公司的董事会不是积极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而是消极的不作为,从而损害股东利益。《公司法》修改前,股东很难启动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需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需要持有公司股份百份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才能召开。而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只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股份公司只需单独或者合计百份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且在股东请求之后,如果董事会不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