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绝履行,第一,是一种“毁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第二,是一种“抗辩”行为,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自己义务时,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一种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2、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履行不能合同为客观不能,非专属于债务人之给付,其不能基于债务人之人的原因者,为主观不能。”现在通说认为,客观不能系指给付对任何人而言皆为不能。有基于自然法则的,如标的物于订约前业已灭失;有基于法律规定的,如应为交付之物被禁止流通;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约定在海底捞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言,则毫无意义,应认为是客观不能。反之,则是主观不能。如仅债务人不能为给付,但至少有一他人可以为给付的履行。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
3、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全部不能是指给付标的全部不能履行。一部不能,是指给付的标的部分不能履行。
4、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永久不能,是指债务的履行存在障碍,该障碍在履行期间内或在债务人得为履行的期间内不可能消除,则谓债务永久履行不能。而该障碍在履行期内或债务人得为履行期内可能消除的,为一时不能。在继续的给付中,一时的障碍使得给付成为一部不能。自始客观不能,如为永久不能,则合同无效;如为一时不能,则合同有效。例如买卖尚未发行的股票、买卖禁止流通的货物,如于约定的给付期间内可期待股票的发行、货物流通的禁止可解除,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嗣后的永久不能,发生债务人免责或赔偿责任,而一时不能,则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
5、事实上的不能与法律上的不能
事实上的不能,也称自然不能,即基于自然法则的不能。法律的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履行不能。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标准与价值,在采纳履行不能的概念的法律中,区分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的意义是重大的:即如果属于自始不能,将导致合同无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属于嗣后不能,则合同有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的损失
两者在法律后果上的区别还在于:自始不能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而嗣后不能将不发生恢复原状问题,债权人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害以外,还有权获得其他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