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没有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主要表现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1、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2、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二)现实违约。
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三)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
1、全部不履行。是指根本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依不履行的原因又分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其债务。不能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
2、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即不符合债务的本质。
(四)双方违约。
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