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即退股条款之效力:
(一)从公司章程性质来看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行为规范,约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以及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除了必须记载法定事项外,还可以约定并记载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该项规定赋予公司章程其他事项约定权,体现了章程是公司自治规则的特点。因此,除了必要记载事项外,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职即退股”,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作为全体股东意思表示一致而做出的书面约定,其约束力及于所有股东。
(二)从股东个人角度来看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职即退股”,采取的方式是事先约定让股东在离职时主动转让所持股权,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
(三)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来看
封闭性和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典型特征,股东的加入或退出均是以公司全体股东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公司章程对股东作出“退职即退股”的限制性规定,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全体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即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