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三、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