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受让方在购买股权时,与拟转让股东之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应当重视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可如因欠缺履行相应的先决条件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效力瑕疵
二、股权转让实务中,工商变更登记部门往往要求提供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可以是“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也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中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陈述性表述。对于股权受让方(第三人)来讲,在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前,务必需要审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明确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要求转让方出具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同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取得股权的违约责任,将这些文件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一并签署。
三、对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履行向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通知函的内容应包含受让人的基本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出让股东与受让人约定的投资、业务合作、债务承担等此类主要条件。
四、对于被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务必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