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出现了迟延的情形。
2、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但由于投寄信件等原因造成没有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造成承诺迟延。
对于第一种情况出现的迟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是要约失效,作出的承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