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按照纠纷所涉及双方关系不同,分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外部关系时
应贯彻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章程的签署、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而作出的行为效力,应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二、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间关系时
在确认股权时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对于实质上的权利人,虽然没有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中,但其已经在公司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者其他股东对其身份予以认可的,其股东身份也应当予以确认;
三、纠纷涉及股东间内部关系时
可以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相关事实来作为确认股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