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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与司法救济

2022-07-05123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一)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财务会计报告能充分地体现公司一定时期内的运营状况。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实际上是对高管人员的控制)。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公司立法中赋予了股东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报告。由此可见,我国立法确认了股东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二)账薄查阅权
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还详细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在正当目的的前提下,书面请求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当公司拒绝时,可以提起查阅账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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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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