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主持的,推荐董事主持;
4、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5、执行董事不能主持的,由监事会召集主持;
6、监事会不能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