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由此可以看出,股权冻结后,股权转让、股息红利的收取、股权质押等股东权利被限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其他目的,在股权冻结期间依然会转让其还处于冻结状态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