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权转让协议;
2.合营他方同意;
3.审批机构批准;
4.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这4个步骤缺一不可,旨在维护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保持审批机构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身份的有效监控.从总体来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转让股份的程序比起内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复杂得些。从长远看,应当废止三套外资企业的法,实现外资企业的法与《公司法》的并轨。凡是涉及外资投资企业股东权转让事项的,都应与内商投资的公司一体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立法者不应、也不必就这些内容作出相重叠、相抵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