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是指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往往签订“代持协议”或“持股协议”以此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这种协议是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的,但是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但是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就法律而言,显名股东(名义股东)即合格股东,隐名股东如果想要行使知情权就必须要“浮出水面”,取代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即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做到“名副其实”方可行使股东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