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认为,股东可以单独转让股权分红权。股权分红权是一种财产权益,具有财产权属性,应当具有可支配性和可转让性,股东可以将其作为交易标的。虽然当前的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股权分红权能否独立于股权单独转让给第三人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也未对此作出禁止性限制。依据民商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股东可以单独转让股权分红权。
观点二认为,股权分红权不可以单独转让。虽然股权分红权具有财产权属性,但是该权利是股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享有的,具有依附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单独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