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侵犯股东既得利益原则。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东利益保护问题采取了统一的态度,即必须对股东的既得利益给予相应的保护。
2.善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修改的问题上有着帝王条款的作用。
3.非经股东同意不得给股东设定新义务规则。即除非股东明示书面同意,不得以变更公司章程的方式给股东设立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