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这些“违规行为”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虽然注册商标权利人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但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内,商标权利人如果持续不使用该注册商标,就可能会被撤销。商标权利人在取得一枚注册商标同时,即对该注册商标的“资源”进行了垄断。如果不实际使用,就是拒绝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源效应,那么,就应当将这种资源“还给”社会。从这个角度理解,“撤销三年不使用”是一种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应的管理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程序启动是基于“申请人提交申请”,若没有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商标局不会主动去撤销一枚注册商标。
撤销申请人针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需要向商标局交纳规定费用1000元;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个人,则需要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办理。此外,撤销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书面说明该注册商标的“不使用情况”。
商标权利人收到被“撤销三年不使用”相关通知后,应承担“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举证责任。一枚注册商标只有注册时间超过3年,才可能对其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一枚注册商标取得注册之前曾经遇到过异议,则“三年期限”就应当自异议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