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转让股东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
2、第三人提供的交易条件可被替代,即股权交易条件不涉及身份和行为,可以基于转让对价进行衡量。
3、标的数量必须按照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约定转让的股权数量行使,而不能部分行使。
4、转让价格上,原则上其他股东应当以高于第三人或与第三人相同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5、支付方式上,其他股东的支付方式应当优于第三人或与第三人的支付方式相同,如第三人一次性付款的,其他股东不得主张分期支付。
6、履行期限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履行期限不应迟于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的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