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管辖法院是: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中,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股东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组织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是关于公司的组织性质的诉讼,即在公司的责任形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组织机构以及运行程序等方面产生纠纷形成的诉讼;
(2)大多具备形成之诉的性质,是依据判决使权利关系及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诉讼;
(3)涉及公司利益,许多情况公司为被告;
(4)经常出现需进行诉的合并的情形;
(5)判决效力具有特殊性,即公司诉讼的生效判决对当事人之外的大部分第三人也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