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未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原告诉请的公司债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的,公司是第一顺位的清偿义务人,责任股东是第二顺位的清偿义务人,也就是说,责任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仅承担补充清偿义务,这也意味着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必须先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债权人仍未得到全额清偿的情形下,债权人才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