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于昨日起施行。《规定》共七条,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过错认定标准,公证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就公证书的效力单独提起诉讼等之前规定模糊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第1条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首次明确为“侵权纠纷”,并将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这终结了此前对于类似纠纷属性的争论。而依据我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处应对前往办理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核。
《规定》第5条:“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明显的虚假而公证处没有核实审查出来,责任就要大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