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该将委托的结果告知委托人,如果没有告知委托结果的,是违反民法典的。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委托人可以拒绝付款吗
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的,委托人可以拒绝付款
正常情况下,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代购合同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替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受托人超越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擅自与相对人签订新委托代购合同的,该新委托代购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当委托人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有效的,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若委托人不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的,合同一般无效,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可以不支付相应的款项,但应该退还相应的货物给相对人。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可以依法向受托人追偿。
因此,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的,委托人不予以追认时,可以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