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搬迁到其他地方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得不愿意到其他地方工作的,企业可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近距离搬迁的企业来说,采取班车接送、提供交通补贴、甚至提高员工薪酬等补救措施,也不失为一种良策,并且值得推广,因为这些措施既具有可操作性又确实能保证员工权利。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仍然一味的主张“企业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很显然就没有道理了。企业也已经尽可能的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来弥补这一影响,因此,在某种程度和某种意义上来讲,员工也应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