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请求的主体应当为公司股东,司法实践中以商事登记外观主义为一般原则,即要求是股东所查期间为公司工商登记股东。
2、该股东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请求,说明查阅内容,查阅方式并说明目的。
3、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不予以回复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