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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纠纷被告主体的规定是哪些

2022-07-01170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被告主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行使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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