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清算股东责任规定是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即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以及股东会决议解散时,股东有组织清算组的义务。而当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当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应当解散时,则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