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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擅自加帖自己的商标是否侵权

2022-01-22159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农户已注册农产品商标,将有商标包装的农产品批发给超市,超市擅自在该农产品包装上加帖自己的商标后在超市销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下是华律网知识产权小编通过一个相关案例分析,希望能通俗易懂解决您的问题。

超市擅自加帖自己的商标是否侵权

大漠县盛产红枣,远近闻名。该县红枣协会申请注册了“大漠”商标,核定使用在红枣商品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加入该红枣协会的农户将有“大漠”商标包装的红枣批发给某超市。超市在销售这批红枣时,在红枣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该超市的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

该超市的行为不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⑥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叔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置等便利条件的;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该超市在销售该批红枣时,仅是在红枣包装上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并非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该超市并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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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大漠盛产红枣远近间名,大漠亦具有其他含义,且已经注册地名使用了商标,因此“大漠”可注册为商标,且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第三款规定:“本法所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利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大漠”商标仅以协会名义注册供其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因此“大漠”商标为集团商标而非证明商标。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的解答。农户将有已注册商标包装的农产品批发给超市,超市在农产品包装上加帖自己的商标后在超市销售这种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权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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