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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是否需支付学术论文作者报酬

2024-01-06614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不需支付报酬吗?以下是华律网知识产权小编通过一个相关案例详细解读,希望能通俗易懂解决您的问题。

出版社是否需支付学术论文作者报酬

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向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不需支付报酬吗?

出版社必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知,汇编权属于作品的作者,他人若行使汇编权,必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某出版社出版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即属于汇编行为,应征得各论文作者的同意,即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汇编权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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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上有“双重著作权”:一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一是被汇编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又因复制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因此,如有人要复制论文集,必须经过“双重许可”,即不仅要征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还要征得被汇编的作品(每一篇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论文集的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于一项汇编作品,该出版社对论文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因此,即使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的解答。即使是具有公益性的学术论文集已经发表,出版社必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出版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出版社享有的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而不是汇编权。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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