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全额撤资。
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条相关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全额撤资,若股东抽逃出资,工商局可以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处抽逃出资额5%以上到15%以下的罚款,因股东抽逃出资影响公司合法利益的,该股东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