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
2、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