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名册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法当中的规定,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2、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文件;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文件;
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
有特殊情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文件;
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