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没有通知其他股东,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购买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尽通知义务的,如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是该股权转让合同能否得到履行,则有赖于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形成权存在除斥期间),如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致受让第三人无法取得股权的,该第三人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追究转让股东的违约责任。所谓股东优先购买权优先的仅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优先取得股权),而非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优先签订)。基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系附条件形成权的属性,股东一经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便以同等条件与转让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合同,并优先于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得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