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股东的时候,是指人数。
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人数
首先,从《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等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谈起。在公司相关组织结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中,一般包含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按照人数进行表决,即一人一票制,如董事会;另一种是按照表决权进行表决,每个投票人可能代表不同数量的表决权,按照表决权的数量进行决策,股东会一般采用这种形式。
其次,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来看,赋予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并要求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数通过,均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最后,对于股权转让应当获得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仅是对股权转让所作的要求,该征求其余股东意见的过程并不是一个股东会决策过程,该事项并不属于股东会职权及决策事项。其并不需要履行会议召集、制作会议记录、会议通知等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程序,条文中也未使用“表决”字眼,其“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也完全不同于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