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
(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