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企业法》是在原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增加了许多内容,其创新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伙人的资格。新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成为合伙人。在此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合伙人资格。
第二,合伙的形式。新法规定了三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即是原法中规定的合伙形式,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这种合伙形式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有限合伙,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他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合伙企业的税收。新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四,合伙协议的效力。新公司法的一大特色就是赋予了公司章程较大的效力,许多问题都可以由公司章程来约定。与此类似的是,新法也赋予了合伙协议较大的效力。
第五,新法的适用范围。新法仅适用于中国的企业和个人来设立合伙企业,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新法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注入动力。
第七,新法将提高专业服务机构的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