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最低人数2人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互为代表,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相互承担彼此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这就使得合伙人的人数不可能过多,否则合伙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行下去。普通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就限制了企业的规模及参加的人数,因此,法律不需要对合伙人的人数上限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