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权是股东私人的财产性权利,根据前述规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既无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也无需公司股东会决议,可完全自由转让。
2、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前述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仅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指的是人数,不是表决权(或股权比例)。基于公司人合性,对于股东以外人员成为股东需要过半数的股东人数同意,而基于公司资合性,如章程无特别规定,股东会一般按照表决权进行表决。因此,过半人数通过不等过半表决权通过,如果要求股权转让有股东会决议的话,股权转让将可能因为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搁浅,这样显然与立法是相违背的。
3、因转让股权导致的公司章程变更也无需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重要一环,经股权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行为才具备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无需由股东会表决。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也将无法完成。